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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冈市**********号。2015年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31日被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其贷款购买牌照浙C*****别克君威汽车,该车贷款尚未还清的事实,并找人制作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而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张某某借款五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任金坤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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