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2017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宣扬封建迷信取得被害人郝某某信任,2019年1月2日,张某某以为被害人郝某某进行“点堂口”、“拜师出马看事”的迷信活动为由收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6600元,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郝某某“破三观”为由收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6600元,后又以帮助被害人以迷信方法拆散他人婚姻为由收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1000元,共计收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4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收取的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被害人郝某某2019年5月30日报案后次日张某某退还郝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又于2019年8月16日退还郝某某人民币1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6.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乐某某某某街某某某门市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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