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船主身份,在本县堆沟港镇与周某某约定为其提供三条货船运输货物,以收取定金名义,骗取周某某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经周某某催要返还其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到传唤通知书次日,主动到灌南县公安局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周某某2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茆虎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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