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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微信名为“倩倩”冒充女性网友与被害人孔某某聊天交往,先后以偿还信用卡、偿还他人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2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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