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徐州**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伪造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将刘某甲(另案处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巷**号 65平方米的违建房变为合法房屋,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68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单、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徐州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评估结论、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核算表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参与人石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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