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7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被害人于某某、丁某某微信好友,在获取两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网络货币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相关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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