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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6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街道**村**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以来,张某某虚构其在新城鸿鑫俊景小区拥有房产的事实,以出卖其所谓的鸿鑫俊景房产的名义诈骗颜某某419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颜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珠鹏

吴瑞雪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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