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焦糖”网络游戏平台上抽中“跑车”等游戏礼物,经被害人廖某某、章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游戏礼物分别转卖给二被害人。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有“星座”等游戏礼物,以支付礼物定金、借钱或借用礼物等名义,分别从被害人廖某某、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 520元和8 7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退赔二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处(15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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