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2000********,彝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在**网上以向被害人李某某购买一部iphone11手机为由,在双方谈妥以4600元人民币成交后,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欲骗取其手机,后被李某某识破;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在**网上以向被害人朱某某购买一部iphone8手机为由,在双方谈妥以2500元人民币成交后,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发送给被害人朱某某欲骗取其手机,后被朱某某识破;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询问被害人李某某是否需要iphoneXSmax手机,后李某某将一部iphoneXS抵给张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并补了200元差价及100元定金,张某某在收到手机及钱款后,向李某某虚构了已将iphoneXSmax寄出的事实,并将李某某手机贩卖;
4、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于2019年10月29日在**网上以向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一部iphoneX手机为由,在双方谈妥以3900元成交后,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发送给被害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东风西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将一部银色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交给张某某呼叫的滴滴车司机孟某某,后孟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7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卷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卷,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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