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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街**号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家园**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自己的二爸是成都军区的领导,之后以帮被害人洪某某安排工作、在工作单位分房、购买车位、购买低价商铺等理由,共计诈骗洪某某55万余元。洪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新北小区向其转帐了部分款项。期间张某某骗取洪某某及其家人信任后,收受洪某某及其家人赠予的财物约6万余元。2017年12月初,洪某某发现张某某二爸的真实身份从而发现被骗。诈骗败露后,张某某与洪某某达成退款协议,案发前共计退还现金20万元,以其丈夫李某某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城市理想****号的房屋折抵20万元,案发时尚余22.5万元未退还。

2016年年底,被害人邓某某通过洪某某认识张某某,张某某谎称可以帮邓某某安排工作,诈骗邓某某3万元,2017年2月8日邓某某在中江县将3万元以现金存款方式存入张某某指定帐户。之后,张某某又以安排读研、分教师公寓等理由诈骗邓某某4万余元。2017年12月份,张某某诈骗败露后,陆续向邓某某还款3万余元,案发时尚余4.5万元未退还。

2017年3月,被害人郝某某通过洪某某认识张某某,张某某以相似手法共计骗取郝某某25万余元。郝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北巷2号家中向张某某转款。2017年12月份张某某诈骗败露后,与郝某某达成退款协议,在案发前张某某共还款15万元,案发时尚余11万元未退还。

2019年8月9日20时许张某某在杭州萧山机场附近被抓获,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张某某先后退还诈骗郝某某、洪某某、邓某某的所有款项,洪某某、郝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洪某某、郝某某、邓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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