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5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称出售口罩,被害人渠某某、曾某某通过微信均以每片3.5元的价格购买口罩1万片,二被害人各向张某某支付3.5万元货款,张某某收到7万元后用于挥霍和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额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褚某某、尹成兰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渠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晓雅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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