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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贵港市港北城区、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等地,通过制作假合同、假协议、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虚构投资建厂、套取建厂资金等事实,骗取了黄某某的信任,共骗得黄某某500806.47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吃喝玩乐、偿还网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合伙经营合作协议、厂房建设采购清单、汇款证明、委托收款证明、公司任职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谢某某、某某某、覃某甲、闭某某、覃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丹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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