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5********,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在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中山大学附近等地,冒充中山大学教职员工,以帮被害人冯某某办理到中山大学读书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59810元。
2019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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