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街**,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永同,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在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人员、研发、经营收入等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代表其经营的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约委托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帮助申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补贴。申请期间,张某某向*乙公司提供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学历证等基础资料,其余的申请资料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等则由*乙公司负责伪造提供。*乙公司将伪造的申请材料整理好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材料造假、*甲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仍将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骗取国家补贴。
2018年6月28日,*甲公司骗得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转入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补贴30万元。同年7月19日,按*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服务费给*乙公司的关联企业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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