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江有,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假名陈某某到东莞市**镇**村多家毛衣加工厂,称自己可以加工毛衣,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提供的毛料收走并变卖。经查明,张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骗得被害人苏某某50公斤毛料(约值1050元),骗得王某某75公斤毛料(约值1500元);2019年9月23日骗得被害人黄某某125公斤毛料(约值2600元),骗得龙某某75公斤毛料(约值1500元),骗得夏某某100公斤毛料(约值2000元),骗得邹某某125公斤毛料(约值3000元),骗得蒋某某50公斤毛料(约值1000元)。经侦查,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东莞市**镇**酒店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张某某已对7名被害人进行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