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08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花苑**号楼**楼东北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上一个“洛阳中老年单身群”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自称在***钢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办事处下设的供应部工作,主管原材料供应采购,经常来洛阳出差等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张某甲以考中了总公司中层干部提拔进修需要钱、宴请总公司各级领导并送厚礼等名义分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81100元。
2、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一婚姻中介所内认识了被害人解某某,张某甲自称是安徽**公司驻平顶山办事处负责人,年薪28万,离异状态,并用伪造的假离婚证、假工作证等骗取解某某的信任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张某甲以做煤炭生意缺钱、给领导送礼等借口为由骗取解某某98700元。
3、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自称是**公司驻平顶山办事处经理,是做煤碳生意的,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入股煤炭生意获取分红为由,骗取陈某某100000元,案发前,张某甲给陈某某9000元作为分红。
4、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自称是**集团驻平顶山办事处经理,是做煤炭生意的,和平煤铁运处领导很熟,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后,以帮张某乙的侄子杨某某往平煤铁运处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乙50000元,后又以入股煤炭生意获取分红为由,骗取张某乙50000元,案发前,张某甲给张某乙9000元作为分红。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婚恋网站上与被害人胡某某聊天后,双方加为微信好友,张某甲自称是安徽**公司驻平顶山办事处负责人,年薪28万,离异状态,并用伪造的假离婚证、假工作证、假焦煤出货单等骗取胡某某的信任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张某甲以做煤炭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胡某某170000元。
2019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婆媳饺子馆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转款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孔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解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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