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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义马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和孟某某成为微信好友。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到孟某某希望与其成为男女朋友的消息后,隐瞒了其已有男友并与男友同居的事实,抱着玩玩的心态表示愿意跟孟某某处处看。其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愿意跟孟某某结婚,先后虚构了住院手术、酒驾被查、来常见面、还款套现等事实,骗得孟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2950元,诈骗所得被其个人消费使用。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已出院的情况下,虚构自己腿部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没钱支付手术费的事实,骗得孟某某9950元。

2.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酒驾被交警查获,需要花钱托关系拿驾照的事实,骗取孟某某9900元。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想到常州和孟某某见面,没有钱支付路费的事实,骗得孟某某1900元。

4.2020年3月18日,孟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要钱,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只需还清1500元花呗欠款就能从花呗套出5000元给孟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骗得孟某某1500元后,以花呗刷不出钱为由拒绝给钱。

5.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称要到常州与孟某某见面,没有钱支付路费,骗得孟某某200元,其后谎称朋友的姥姥去世,来不了常州。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并赔偿了孟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春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营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3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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