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号楼**室。于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 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是太原市公安局民警,以能够为被害人康某某之子康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收取康某某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4日、17日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所得钱款被告人张某某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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