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户籍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县**镇**村**号)。2010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并谎称能帮助杨某某购买二手车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张某某以支付购车款定金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附近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全部挥霍,并未用于购买二手车。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自称资深玩家,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买游戏装备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被害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路**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张某某8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全部挥霍,并未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在美国出差,卡在境外被限额需要资金购买机票回国后归还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摄某某的信任。被害人摄某某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小区出租屋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被告人张某某5000元,现赃款全部挥霍。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地产集团有亲戚能购买员工内部价房为由,取得被害人段某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以支付好处费、契税等理由向被害人段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段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园**号楼**单元**号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被告人张某某总计46500元,现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隆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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