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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金乡县**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5日至同年3月5日,两次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6日至同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投资碳基肥项目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329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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