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21日,张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乙介绍女朋友为名,冒充“香香”骗取李某乙信任后,编造理由,骗取李某乙共计105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接受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事,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6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