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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81199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欲图冒充“微商”来诈骗他人钱财,在其个人使用的微信号(微信名:简单幸福(上班回复慢))朋友圈中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其使用的微信(微信名为:环保陈先生1591746****)看到了被告人张某某发布的信息,便使用微信与被告人张某某洽谈购买口罩的事宜。被告人张某某编造了口罩的品种、价格等,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及2020年1月31日分四次向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上转款共计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钱款后谎称口罩已经发货,并使用虚假的物流运单及电话号码欺骗陈某某,陈某某发现后多次催促被告人张某某发货,被告人张某某遂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好友拉黑。被告人张某某得款4000元后,将该款全部转给其母亲吴某某,谎称是其存的钱。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4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在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8909****;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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