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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坊村**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田某某加入支付宝公司的“相互宝”业务,同年9月田某某因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向“相互宝”平台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田某某申请理赔的资料查勘人员,在审核田某某的体检报告时,发现其2016年一份体检报告中显示肝脏有结节。被告人张某某遂编造肝脏有结节“相互保”将拒绝理赔,其拒绝理赔后“相互保”平台会将理赔金额的35%作为奖金奖励自己的谎言,并称如果被害人支付自己10万元作为好处费,其可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通过理赔申请,进而获得30万元的帮助金。被害人田某某以为真,为顺利通过理赔申请,答应支付给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由于被害人无法筹齐钱款,遂向“相互保”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解答肝脏结节不影响理赔,且公司没有拒赔后将理赔金额的35%作为奖金奖励给查勘员的规定,被害人田某某发现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39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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