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临沂市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被甘肃武阳**公司任命为菏泽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地址位于曹某**镇**村)。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凭借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需向总公司即甘肃武阳**公司缴纳10万元保证金及部分社保金,方可销售食盐的事实,并且伪造甘肃武阳**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及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106345元,均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壮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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