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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牡丹区**街**号。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9月6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康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欲向金某某提供借款,以能让被害人肖某某承包定陶**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为名,骗取肖某某交纳承包该工程保证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获取该50万元保证金后,未实施任何与定陶**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相关的行为,非法占有该50万元,将其中的47万借给金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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