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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孟某某介绍工程,并以帮孟某某买渣土车需交纳定金为由骗取孟某某20000元;

2.2017年4月,张某某以帮孟某某购买渣土车交需交纳首付款为由骗取孟某某30000元;

3.2017年5月,张某某冒充高速渣土运输领队给孟某某打电话称渣土车需安装GPS,以此为由骗取孟某某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55000元钱。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乐陵市五洲国际被乐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某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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