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98********,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户县人,无业,住陕西省户县渭丰镇**村**组。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发布虚假的销售苹果手机和苹果电脑的广告和图片,收到买家的转账后,将手机模型或电脑模型给买家,从而骗取多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7406元,赃款挥霍。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QQ上发布虚假的销售手机的信息,收到转账后给买主发送手机模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计2680元。
2、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QQ上发布虚假销售手机的信息,收到转账后给买主发送手机模型的方式,骗取未成年人被害人蔡某某转账两次共计1176元。
3、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QQ上发布销售苹果电脑的虚假信息,收到转账后,发送苹果笔记本电脑塑料模型给买主的方式,骗取未成年人被害人颜莫殊微信、支付宝转账两次共计8600元。
4、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QQ上发布虚假的销售手机的信息,收到转账后给买主发送手机模型的方式,骗取未成年被害人徐某某现金转账共计3300元。
5、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QQ上发布虚假的销售手机的信息,收到转账后给买主发送手机模型的方式,骗取未成年人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农业银行卡(尾号3475)转账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玉江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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