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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办理大众朗逸轿车的牌照为名,使用各种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共计13500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退还被害人高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坣岗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18年5月2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情况;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机动车登记程序及需要的材料;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调解情况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车辆牌照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的情况;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骗取其钱款的情况;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诈骗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耀琴

助理检察员:李亚萌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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