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身份证号码310230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办事处**村(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3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某某、唐某某(两人均已判刑)、杨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以将唐某某介绍给肥东县**镇**村**组村民章某某为妻的名义,由张某某等人冒充唐某某的亲戚,采用索要介绍费、抚养费、彩礼费等方式,骗取章某某家财物3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婚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此案卷宗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