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4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平南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在濉溪县**镇**村**庄,被害人王某乙(2005年6月23日出生)按照网络推荐添加聊天软件好友、进群,被告人张某某以高额返利的方式诈骗王某乙三次微信转账4987.45元、9001.75元、9080元,计款23069.2元,张某某得款后将王某乙微信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网络诈骗他人230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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