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另处)或独自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车辆质押放款,在放贷过程中张某某、许某某提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条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资料让借款人签字,且不给借款人留存。后乘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或利息时,张某某和许某某以前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合同等资料为由非法占有、过户、变卖借款人车辆,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份,方某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某某将其购买价为人民币23.8万元的皖HM****号丰田汽车质押借款人民币8万元。借款之前张某某首先让方某某签订标的价为人民币8万元的空白车辆买卖合同,且合同资料不给方某某留存,同时让方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资料,合同签订地点在安庆市集贤路二手车市场附近。签完合同后张某某将车子开到安庆市车管所并过户至许某某名下,完成过户后放款给方某某。方某某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之后无力继续支付利息,张某某催促其继续偿还利息,方某某只好答应把车子给张某某抵债。2019年8月20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1.3万元。2019年9月6日经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起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3万元。
2、2015年3月份,余某某因为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某某将其所有的皖HE****号宝马汽车质押借款人民币20万。张某某让余某某签订质押借款相关合同资料并将车辆过户至许某某名下,且合同资料不给余某某留存。后期余某某无力偿还利息时张某某将质押车辆变卖。2019年8月20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3.5万元。2019年9月6日经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起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5万元。
3、2016年6月份,徐某甲因为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某某将其儿子徐某乙名下的皖HH****号奥迪汽车质押借款人民币10万元,徐某某委托其侄子林某某与张某某在赛杭大厦三楼新胜服饰办公室对接办理了相关手续,签字的时候徐某乙在场,张某某让徐某乙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且合同资料不给借款人留存。一个月后徐某甲准备还款取车时无法联系到张某某。2019年10月23日潜山市公安局依法将该质押车扣押。2019年8月20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9.8万元。2019年9月6日经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起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5万元。
4、2015年10月份,储某某因为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在潜山市梅城镇全力阳光城附近找张某某将其妻子名下购买价为人民币27万元的皖A8****号大众尚酷汽车质押借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某提供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条等资料让储某某签字且合同资料未给储某某留存。储某某还了人民币2500元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利息及本金,张某某在合肥市车管所将质押车过户至其名下,后将车辆变卖。2019年12月17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2万元。2020年5月18日经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起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02万元。
5.2014年7月份,王某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找张某某将其购买价为人民币120万元的皖H4**号宝马汽车质押借款人民币40万元,张某某与许某某在潜山市梅城镇喜乐登商务宾馆办公室内将车辆质押合同、借条等资料给王某某签字。后王某某无力继续利息支付时,张某某以前期签订的质押合同等资料为由迫使王先琨到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张某某将剩余人民币16万元按揭款付清后将质押车过户至许某某名下后变卖。2019年12月17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78万元。2020年5月18日经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起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8.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迪A6轿车一辆;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娟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光盘两张;
3.侦查卷四册;
4.物证:奥迪A6轿车一辆(存放于潜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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