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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47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6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安徽蚌埠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常某某、李某甲、宗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梅某某、刘某某等人系同学关系,其于1997年10月从蚌埠市****学校转业至蚌埠电子****所工作,后由于待遇太低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被害人谎称其系****局**分局副局长,并以单位集资购买土地开发、购买报废**拆解出售、挪用公款需要填补亏空为由向上述被害人“借款”,其中从被害人李某某处诈骗29.4万元、从常某某处诈骗13万元、从李某甲处诈骗2万元、从宗某某处诈骗2.5万元、从顾某某处诈骗5万元、从陈某某处诈骗6.3万元、从梅某某处诈骗10万元、从被害人郑某某处诈骗5万元(刘某某系担保人),共计73.2万元。被告人自称诈骗款项或用于归还欠款,或用于其个人挥霍。2009年1月,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现张某某失联,遂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通知书、借条、徽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农业银行客户回执、涉案人员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常某某、李某甲、宗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梅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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