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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5日、16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十一期间结婚需要用烟酒等物品的理由,分两次共骗取寿县**镇**超市老板王某某15条金皖烟、7条硬中华烟、4箱古井淡雅白酒、2箱中国梦白酒、4箱饮料、4盒月饼、4箱啤酒,价值9512元,后转手以7230元将烟酒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支付车租金和个人消费。

2.2020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虚构结婚理由,从寿县**镇**小区南门水果超市骗取5条金皖香烟、5箱五年口子窖白酒,价值3150元。当晚在寿县将烟酒以240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还租车费和个人消费。

3.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假借名义骗取寿县**镇**村**商店老板6箱古井原浆白酒、6条金皖香烟、4箱雪花啤酒、2箱王老吉饮料、2箱六个核桃饮料,价值4680元。当晚在寿县将烟酒以336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烟酒等涉案财物(详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信息查询,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归案经过说明,寿县公安局寿公(正关派)行罚决字(2020)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欠条,寿价认定(2020)66号《价格认定书》;2.证人顾某甲、王某甲、欧某某、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场所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贰卷材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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