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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埇桥区**乡**坊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因急需钱还账,向被害人丁某某谎称有朋友要出售游戏账号,以帮助其购买游戏账号为由,先后四次骗取丁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11600元,该款被张某某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日常开销。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丁某某人民币116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向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人民南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单明细、人口信息、收条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埇桥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15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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