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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2岁,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331998********,群众,初中文化,灵石县******小区人,无业,现住本村。因诈骗,于2020年5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秦某某通过手机陌陌认识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并加为微信好友。二人聊天过程中,被害人秦某某称其有一个2000元的无证驾驶罚款未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因手头拮据,便谎称其可以帮忙处理此事,于2019年7月19日至30日,分七次骗取秦某某1765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谎称其可以处理车辆违章、办理驾驶证、办理驾驶证增驾事宜,被害人秦某某便介绍其亲戚、朋友等人办理,并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张某某分多次转账共计61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62865元,现秦某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给亲戚及朋友。经查,上述事宜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办理,也没有能力办理,所得赃款已被其个人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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