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镇**庄***号,现住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洼****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未收押),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低价出售苹果牌手机、补差价以旧换新的事实,先后骗取孙某某、史某、杨某某、高某某等四人购机款共计人民币21350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及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与孙某某取得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孙某某人民币4200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史某取得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史某人民币6500元。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某取得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050元。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iphone11 pro型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得高某某信任,后采取上述手段,骗取高某某人民币66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钥匙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孙某某、史某、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