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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冒充女性自称“朱某某”(微信号:*******)通过网络认识在深圳打工的被害人钱某,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通过聊天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在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多次以要到深圳找钱某没有路费或没有生活费为由,骗取钱某9554.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冒充女性,以耍朋友为由骗取他人9554.28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禄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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