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刑事拘留前住**省**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9月8日临时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2019年9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2019年9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张**非法网购一批手机号、微信号以及“58同城”账号,并在“58同城”发布虚假的招工信息或者查阅他人应聘信息,等应聘者联系或自己主动联系应聘者,再以应聘者需要交纳“定金”、“保险金”、“充值加油卡”等为由诱骗应聘者为其转账,从而非法获利,张**在收取应聘者钱财后删除应聘者联系方式以逃脱责任。2019年8月,张**使用171********号码给被害人代**打电话,询问其是否应聘司机,并与被害人商讨好待遇后,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定金”、“员工保险金”等资金。被害人陆续微信转账4600元给张**(微信号:mu63****)后,对方失联。该171********号码及微信号mu63**** 及“58同城”账号,均为张**非法网购所得。案发后,赃款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口信息、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国强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讯问笔录1份,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