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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4〕3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3年7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2014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8日、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史某某(已判刑)与岳某某合伙以唐山市丰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法人代表岳某某)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1年3月,史某某出资往唐钢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5804352元的钢渣(含税),岳某某供应了价值911848元(含税)的废钢铁,唐山市丰某某**公司为**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史某某与岳某某还共同投资滦县**房地产工程,2011年9月,岳某某向滦县**房地产工程投资500万用于抵顶史某某向**公司史某某投资的废钢款。2011年11月17日,岳某某开具一张法人委托书委托被告人张某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全权负责该该笔业务的结算事宜。201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史某某从唐钢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结算了废钢款500万元(包括本金和利润),后为了结算剩余的废钢款,二人隐瞒私刻了唐山市丰某某亨达废旧金属回收加工有限公司的财务章、公章及法人章,并持私刻的印章到唐钢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结款。至2013年5月将剩余的废钢铁款结清,至此二人将全部废钢款结清并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张某某、史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结算时所使用的财务章、公章、法人章均系假章。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非法占有的90万元废钢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玲

2014年12月24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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