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栋**楼**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建筑面积为27.2平方米房屋的《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居民住宅建设许可证》,并使用该许可证向**小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申请调换为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新房,骗取该指挥部信任后,与哈尔滨市道外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张某某、王某某将该购房权利卖给陈某某。购房时除可以少缴纳费用人民币110,499元外,2009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造成临迁补助款损失人民币47,174.4元。经鉴定:送检的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居民住宅建设许可证上“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建筑审批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现被告人家属已将实际所得赃款退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外区道外棚改办举报材料、伪造的住宅建设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迟某某、陈某某的证实;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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