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路**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其已经从**保险公司离职的真相,谎称能帮被害人何某某办理车辆交强险,并能向其返还百分之四十的车船使用税,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0066元。经何某某催要后,张某某向何某某出示其伪造的、其向何某某转账人民币75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单据。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离职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将全部赃款返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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