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住扶余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皮某某、闫某某、乔某某、陈某某、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向张某甲支付购买口罩款合计人民币5145.00元,张某甲收款后未给被害人发货,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张某甲工商银行卡账户清单明细、张某甲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物品暂扣清单、赃物发还笔录及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帅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闫某某、乔某某、陈某某、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兴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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