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现住户籍地。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北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张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 公志玮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5册)、散材料3页;
3.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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