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6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号**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5日,兴和县大库联乡孟家洼村民李某某因建喷灌圈资金短缺,便让被告人张某某托人贷款。二、三天后,张某某打电话称其有个表哥“王某某”(实际张某某表哥叫韩某甲)是丰镇市**社的工作人员,可以帮他贷款。2016年3月16日,张某某以需要6个户头,每个户头需要1500元好处费,收取开户好处费为名向李某某索要9000元。四、五天后,张某某又以自己父亲病重为由向李某某索要3000元。一个星期后,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银行需要贷款保证金和违约金为由让李某某打入其银行卡账户22200元。后张某某又向李某某索要2000元办贷款招待费。2016年4月3日,张某某以办理贷款好处费太少为由再次索要6000元好处费。2016年4月中旬,张某某又以女儿病重为由向李某某借款2000元。后李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催办贷款未果,发现被骗。被告人张某某以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9200元;并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5000元。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骗取李某某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立破案经过说明、报案材料、户籍信息、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张某某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8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内蒙古丰镇市*)*镇**村**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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