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住新疆库车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在库车市看守所。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库车市五一南路开设****网络网吧期间,沉迷网络赌博,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筹集赌资,以网吧装修、朋友用钱、发放工人工资等理由,承诺以高息分别向王某甲、王某乙、苗某某、杨某某等人借款467206元人民币,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匿于乌鲁木齐市。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证据清单、借条、银行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天鹏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库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卷、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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