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西畴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乙在KTV相识,同年3月18日,张某甲在送杨某乙回麻栗坡大坪乡的途中,虚构其在麻栗坡大坪的工地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乙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一星期左右还款,张某甲拿到钱后与杨某乙失联。
2、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经梁某某介绍与尹永飞认识,同年3月30日,张某甲虚构其租来的牌照为云A*****的宝马车为自己持有的事实,在马关县城将该租来的宝马车抵押给尹永飞,向尹永飞借款85000元,并承诺给予尹永飞5000元的利息,张某甲拿到钱后与尹永飞失联。
3、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文山购买装载机,让杨某甲帮其拉装载机为由,将杨某甲骗至文山。之后,张某甲谎称随身携带的现金及银行卡被偷,以银行卡已被其挂失冻结无法转账为由向杨某甲借款8000元,张某甲拿到钱后与杨某甲失联。
4、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刘某甲经营的“前进轮胎”店谎称购买轮胎,后张某甲以刘某甲店内无pos机刷卡为由,骗刘某甲开车带其到银行取钱,途中张某甲谎称急需用钱,向刘某甲借款14500元,并称到银行后立即取钱归还,拿到钱后张某甲在文山市三七交易中心邮政储蓄银行以取钱为借口逃离现场。
5、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轮胎为由,将何某某骗至马关县逢春大道建材市场德安通轮胎店,之后张某甲以购买轮胎钱不够为由向何某某借款2000元,并承诺拉完轮胎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到银行取钱为借口逃离现场。
6、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水泥为由结识王某某、周某某,后张某甲谎称手机丢失被他人捡到,对方要求支付4000元赎金,将王某某、周某某骗至文山市沙坝社区卫生院。在沙坝社区卫生院,张某甲以手机丢失无法支付赎金为由向周某某借款4000元,以借手机打电话联系捡到手机的人为由借走王某某的一部vivoX9手机,拿到钱和手机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7、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水泥为由,将李某某从西畴骗至文山壮山水泥厂,后张某甲以拉水泥钱不够为由向李某某借款3500元,并承诺拉完水泥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谎称去排队开单将李某某的驾驶证及行车证(云H*****)一并骗走后逃离现场。
8、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水泥为由,将刘某乙从马关骗至文山,后张某甲谎称手机丢失被他人捡到,对方要求支付3000元赎金,将刘某乙骗至文山市沙坝社区卫生院,后张某甲谎称对方要现金为由向刘某乙借款3000元,并将一本云H*****的行车证抵押给刘某乙,拿到钱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9、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家具为由,将赵某某从文山骗至砚山,后张某甲谎称还需购买轮胎将赵某某骗至江那镇驰诚修理厂,后张某甲以购买轮胎钱不够为由向赵某某借款210元,拿到钱后张某甲以到银行取钱为由逃离现场。
10、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砖为由,将马某甲从砚山城内骗至城郊聚鑫砖厂,后张某甲谎称拉砖钱不够向马某甲借款4000元,并承诺拉完砖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
1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水泥为由,将马某乙从马关骗至文山水泥厂,后张某甲谎称文山水泥厂排不上队,要到砚山水泥厂拉水泥,行至文山州中医院时,张某甲谎称拉水泥钱不够向马某乙借款9200元,并承诺拉完水泥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将一本李某某的驾驶证抵押给马某乙后,张某甲以先到砚山县水泥厂排队开单为由逃离现场。
12、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因乘坐滴滴车与骆某某结识,同年12月18日,张某甲以包车至马关为由将骆某某骗出,后张某甲谎称自己手机遗失需购买一部新手机,到文山市光大步行街天润手机店时,张某甲以购买手机钱不够为由让骆某某为其购买一部售价8000元的iphone8PLUS手机,并承诺到马关后立即还钱,到马关后张某甲以到银行取钱还款为由逃离现场。
13、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文山监狱服刑时与杜某甲、罗某某结识。2018年1月,张某甲刑满释放。2018年10月,张某甲与杜某甲在广南相遇,张某甲谎称自己正在做工程,取得杜某甲信任后,张某甲谎称做柴油生意赚钱,并邀约杜某甲、杜某乙和、罗某某一起做柴油生意,后张某甲虚构购买柴油的事实骗走杜某甲、杜某乙和201000元,骗走罗某某142800元。
14、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肥料为由,将杜某丙夫妇从文山骗至砚山县平远镇商贸大街拉多美肥料店,后张某甲以购买肥料钱不够为由向杜某丙借5800元钱,并承诺拉完肥料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到银行取钱为借口逃离现场。
1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家具为由,将金某某从文山骗至马关,即将进入马关城时,张某甲谎称需购买两个货车轮胎将金某某带至喜达通轮胎店,后张某甲谎称购买轮胎钱不够为由向金某某借款2000元,并承诺到工地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找人借钱为由逃离现场。
16、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门为由,将黄某某从马关骗至文山三鑫机电城,后张某甲以买门钱不够为由向黄某某借款7000元,并承诺拉完门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买东西为由逃离现场。
17、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张某乙在西畴兴街经营的轮胎店谎称购买轮胎,挑选好轮胎后张某甲谎称将轮胎拉到董马工地后再付钱,行至半路时,张某甲上厕所后谎称手机遗失,将张某乙带至西洒镇讯杰通讯手机专卖店,骗张某乙为其购买一部售价4900元的华为手机,并花费50元为其开办手机卡,并承诺到达董马后一并支付轮胎及手机钱,拿到手机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18、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肥料为由,将张某丙从文山骗至砚山县江那镇钰珑天下小区云天化肥料店,后张某甲以购买肥料钱不够为由向张某丙借6500元钱,并承诺拉完肥料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到银行取钱为借口逃离现场。
19、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水泥到文山小街镇为由,将沈某某从马关骗至文山水泥厂,沈某某垫钱装好水泥后由文山水泥厂前往小街镇。8月26日凌晨,行至黄草坝村附近时,张某甲以家人出车祸急需用钱为借口向沈某某借款16000元,并承诺到达小街后一并支付水泥钱、运费及借款,到平坝后张某甲以买东西为由逃离现场。
20、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瓷砖为由,将陶某某夫妇从马关八寨骗至文山三鑫机电城,后张某甲以购买瓷砖钱不够为由向陶某某借款2900元,并承诺拉完瓷砖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2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遮阳网为由将刘某丙从马关骗至砚山县江那镇,张某甲以手机丢失为由,骗刘某丙在砚山县江那镇信泰通信店为其购买一部4750元华为P30Pro手机及300元钱,并承诺拉完遮阳网后一并支付手机钱及运费。之后张某甲又将刘某丙骗至砚山县江那镇铳卡遮阳网厂,以朋友急需钱为由向刘某丙借1900元钱,拿到钱后张某甲以送钱给朋友为借口逃离现场。
2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肥料为由,将张某丁从文山骗至砚山县平远镇,后张某甲以手机丢失为由,骗张某丁在平远华为手机专卖店为其购买一部价值4988元华为P30Pro手机,后又将张某丁骗至五联农资肥料店,张某甲又以购买肥料钱不够为由向张某丁借6500元钱,并承诺拉完肥料后一并支付手机钱、借款及运费,拿到钱后张某甲以到银行取钱为借口逃离现场。
23、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拉化肥到曲靖为由,将管某某从文山骗至马塘镇,后张某甲以身上未携带现金为由,骗管某某为其购买一部售价2800元的vivoX27手机,并承诺买得手机后在微信上转钱还管某某。购买手机后张某甲谎称手机无卡不能转账还钱,也不能购买化肥。在转回文山途中,张某甲谎称家中急需用钱,骗走管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自行到文山三七交易市场邮政储蓄银行将银行卡内的5000元取走后逃离现场。
24、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曲靖拉三七为由,将陈某某从文山骗至砚山县平远镇,张某甲上厕所后谎称手机遗失。返回文山后张某甲骗陈某某到文山市光大步行街天润手机店为其购买一部售价8588元的iphoneXSMAX手机,并承诺买得手机后钱转还陈某某,拿到手机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25、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曲靖拉三七为由,将张某戊从文山骗至砚山县炭房,后张某甲以家中急需用钱但微信限额为由,向张某戊借款2400元,并承诺到达曲靖后一并支付借款及运费。到达曲靖市麒麟区珠街服务区后,张某甲支付张某戊的1240元加油费,从收款处兑了1000元现金出来后以吃东西为借口逃离现场。
26、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曲靖拉三七为由,将程某某从砚山骗至德厚服务区时,张某甲上厕所后谎称手机丢失。返回文山后骗程某某到文山市光大步行街桑尼通讯手机店为其购买一部售价2498元的oppoReno6手机,拿到手机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27、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曲靖拉三七为由,将谢某某从文山骗至腻落江服务区时,张某甲上厕所后谎称手机丢失。后返回至砚山时,张某甲骗谢某某到砚山信泰通信为其购买一部售价4700元的华为P3OPro手机,并承诺买得手机后再微信转账还款。之后张某甲以未带身份证补不了卡还不了钱为由,再次将谢某某骗至文山市追栗街镇小冲村,以购买三七叉为由向谢某某借款20500元,拿到钱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28、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与经营足疗店的屠某某结识,张某甲多次租借豪车与屠某某相处,并谎称自己为做工程的老板取得屠某某信任。2019年10月19日,张某甲假借催要工程款名义与屠某某一起前往昆明,10月21日凌晨,在返回文山途中,张某甲谎称有人用奥迪车抵押给其借款并称自已暂时没钱,并以此为借口向屠某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到文山后归还欠款,到文山后张某甲再次谎称家中有急事向屠某某借款3000元,拿到钱后张某甲与屠某某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艳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砚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_、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