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公寓**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座楼下,以收取“保险金”、“贷后保证金”的名义,诈骗得被害人丁某某、黄某某人民币共计86536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公寓**栋**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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