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3********,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现住址:大理市**镇**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假借帮助被害人付某某打官司上诉、向政府索要赔偿款的名义,通过虚构社会关系、能力等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信任,以找关系需要资金、请客送礼等为由收取先后被害人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8130元、以及5230元左右现金和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习巧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4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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