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7〕7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临川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8月份,彭某某、蔡某甲等人合股为使用假瓶盖兑换现金而从温州KTV、排挡、酒店等地购买百威啤酒瓶盖,并在乐清市柳市镇制作假的百威啤酒盖贴标,贴假标的每个百威啤酒瓶盖可以到百威啤酒经销商处换取现金一元。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蔡某甲、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明知是假贴标的情况下仍然将假啤酒盖拿到乐清市各地百威啤酒经销商处兑换现金。具体如下:
1、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蔡某甲、楚某某等人携带假百威啤酒瓶盖来到乐清市虹桥镇百丰副食品商行进行兑换,共骗取2000多元。
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蔡某甲、楚某某、周某某等人携带假百威啤酒瓶盖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金博酒业进行兑换,共骗取4500多元。
3、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蔡某甲、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人携带假百威啤酒瓶盖来到乐清市乐成百威配送中心进行兑换,共骗取7000多元。
4、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蔡某甲、楚某某等人携带假百威啤酒瓶盖来到乐清市虹桥镇百丰副食品商行进行兑换,共骗取2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场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奉思明、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萍、纪传芳、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彭某某、蔡某甲、楚某某、金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彭某某、金某某、蔡某甲、陈某某、楚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7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拾玖册。
3、量刑建议书玖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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