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市**区**路**号,暂住在上海市**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做超度、佛事等方式,为被害人刘某某超度业障、治疗癫痫病,骗取刘某某及其家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3,724.81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骗取钱款的具体过程及金额。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犯罪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明
2020年5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